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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裁判规则58:被扶养人生活费(二)
裁判规则编辑部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交通事故裁判
规则58
:被扶养人生活费(二)
16、李某英、何某玲、梁某娣、梁某耀、梁某源与宋某鸿、梅州市顺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梅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关于何某玲作为梁某勇的配偶,是否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何某玲已逾法定退休年龄,作为何某玲的子女梁某娣、梁某耀、梁某源,现均已成年,对李某英负有法定赡养义务。二审法院认为何某玲不属于法律规定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对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粤民再158号
17、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从受害人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作出之日开始起计算—伏某成与段某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要考虑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扶养人数等因素,而伤残等级在鉴定意见做出时才能够确定,对于伤残鉴定之前,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误工费予以补足,如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将导致损失重复计算,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立法本意,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从鉴定意见作出之日开始起计算。
案例文号:(2019)苏08民终388号
18、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年赔偿总额时不应当考虑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按照先限制年赔偿总额后再乘残疾赔偿系数的方式计算—古某群与万某建、万某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在计算受害人所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时不应当考虑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按照先限制年赔偿总额后再乘残疾赔偿系数的方式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此处的“年赔偿总额”是指未考虑残疾赔偿系数的金额,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情形,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先限制年赔偿总额后再乘残疾赔偿系数”。
案例文号:(2018)渝01民终3572号
19、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怀孕,且胎儿在受害人起诉时已经出生并存活的,受害人有权主张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雷某与林某生、林某雄、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是否支持受害人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以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否已经怀孕且起诉时是否已经出生并且存活作为判断标准。如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怀孕,且受害人起诉时胎儿已经出生并存活的,受害人有权主张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例文号:(2018)粤52民终646号
20、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怀孕生育的子女,不属于受害人交通事故发生时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受害人无权主张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要旨:
侵权人仅应当赔偿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生活费。对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怀孕生育的子女,不属于受害人交通事故发生时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受害人无权主张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例文号:(2017)桂07民终330号
21、在计算赔偿权利人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考虑受害人(抚养义务人)的年龄,并且需要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具体考量。
裁判要旨: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受害人伤残或死亡后导致的被扶养人逸失利益的损失,其属于受害人死亡或伤残后个人收入中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家庭积累部分的减少范畴。在计算赔偿权利人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考虑受害人(抚养义务人)的年龄,并且需要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具体考量。
案例文号:(2018)京03民终7458号
22、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时已达退休年龄,且其子女均已参加工作具备赡养能力的,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的配偶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交通事故导致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受害人死亡,且其子女均已参加工作具备赡养能力,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的配偶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其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例文号:(2020)粤民再125号
23、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母亲已经年满50周岁、居住在农村且名下有土地的,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要旨:
关于农民的退休年龄,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参照公安部法制司《对海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关于“无劳动能力的人”标准的请示〉的答复》(公发〔1998〕28号)意见中的内容,女性农民满五十周岁,可视为无劳动能力。因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健全覆盖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尚不能依靠社会保险保障其晚年的基本生活,故在现实生活中农民虽达到退休年龄,仍坚持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比较普遍,但法定退休年龄系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即不必继续劳动而享受相关养老待遇,该制度实际上系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推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系对其休息权的保障。故受害人母亲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例文号:(2021)鲁10民终344号
24、苏某保、左某连、苏某1、苏某2、陈某娟与国任财产保险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关于原审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适当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额。本案中,苏某岗发生案涉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苏某岗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朝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苏某岗育有一女苏某1,2010年8月生,需抚养9年;育有一子苏某2,2014年10月生,需抚养13年;苏某岗的父母苏某保(1954年生)与左某连(1954年生),二人现有三个子女,二人均需抚养15年。综合上述情况,原审以前13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均超过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为由,认定前13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85689.12元(21971.57元/年*13年*30%),第14、15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8788.63元(21971.57元/年*2年*2/3*30%),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94477.75元,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1)豫民申543号
25、黄某才等与陈某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海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案中,黄某才等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海南省统计局尚未发布2018-2019年度海南省人身损害赔偿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其起诉时只能参照2017-2018年度的标准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海南省统计局已经发布了2018-2019年度海南省人身损害赔偿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因此,二审判决按照2018-2019年度海南省人身损害赔偿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本案各项相关费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案例文号:(2020)琼民申578号
26、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死亡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生前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没有证据证明仍然从事一定劳动并取得收入的,夫妻另一方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要旨: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夫妻一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有证据证明仍然从事一定劳动并取得收入的,另一方仍然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配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仍然从事一定劳动并取得收入,不能证实受害人配偶系受害人生前实际扶养人员,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例文号:(2021)鲁民申609号
27、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适用何种标准?
答: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在具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以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个人情况确定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28、数个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当计算数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时,需要根据数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是否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为标准,区分两种情况计算。笔者此处不讨论城乡赔偿标准、赔偿指数等争议问题,并将消费性支出额假设为19015元/年进行叙述。
Ⅰ、数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未超过19015元/年,则以数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累计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具体算法可以为:
(1)先计算出受害人对每个被扶养人所负担的生活费。例如受害人甲为十级伤残(如果赔偿指数为10%),其有父亲乙80周岁,甲已婚并育有儿子丙(未成年),甲有兄弟姐妹五人,甲的配偶和兄弟姐妹均具有正常的劳动能力。此时,在不考虑特殊因素的情况下,若乙和丙符合被扶养人条件,甲对乙每年所负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17(19015元/年÷6×10%);甲对丙每年所负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951(19015元/年÷2×10%)。
(2)受害人对每个被扶养人所负担的生活费累计的年赔偿总额(317元/年+951元/年)未超过19015元/年。
(3)根据受害人对每个被扶养人所负担的生活费和每个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乙的扶养年限为5年,丙的扶养年限为6年,则被扶养人生活费为7291元(317×5+951×6)。
Ⅱ、数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超过19015元/年,则可以将扶养年限作为标准,分阶段计算:
(1)先计算出受害人对每个被扶养人所负担的生活费。例如,受害人甲为一级伤残,其有父亲乙80周岁,甲无兄弟姐妹,甲的配偶已经去世,育有儿子丙(未成年)。此时,在不考虑特殊因素的情况下,若乙和丙符合被扶养人条件,甲对乙每年所负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9015元/年(19015元/年×100%);甲对丙每年所负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9015元/年(19015元/年×100%)。
(2)甲对每个被扶养人所负担的生活费累计的年赔偿总额(19015元/年+19015元/年)超过19015元/年。
(3)乙和丙每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累计已经超过19015元/年,如果乙的扶养年限为5年,丙的扶养年限为6年,则:在前5年的扶养年限里,需要被扶养的人是乙和丙,二人的生活费累计的年赔偿总额超过19015元/年,被扶养人生活费为95075元(19015元/年×5年);‚在第6年的扶养年限里,需要被扶养的人是丙,丙的生活费的年赔偿额未超过19015元/年,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9015元(19015元/年×1年)。综上,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14090元(19015×5+19015×1)。
需要指出的是,不同于残疾赔偿金,如果受害人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则在计算受害人每年需要负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根据所认定的赔偿指数,先计算出受害人对每个被扶养人每年所需要负担的生活费,而不是计算出整个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总和后再乘以赔偿指数。
29、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以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个人情况确定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在具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以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个人情况确定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案例文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8171号
30、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的赔偿,与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相关联,具体数额应根据受害人身份情况及其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用于家庭成员消费需要的收入减少来确定。
裁判要旨:
广东高院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作为衡量受害人未来收入减少的两个赔偿项目,性质上均是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的赔偿,与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相关联,而被扶养人的身份情况、居住地等因素,与该赔偿项目填补的损失并非同一内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原则上应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即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受害人未来收入减少的标准。在确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时,应当结合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工作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等方面确定。故陈某诉请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受害人与被扶养人的户籍或者实际居住地不一致时,如何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存在一定争议。本案再审判决明确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逸失利益,即受害人因人身伤亡而丧失的预期收入,与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相关联,而被扶养人的身份情况、居住地等因素,与该赔偿项目填补的损失并非同一内容,在具体赔偿时应依受害人的身份情况确定赔偿标准。本案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31、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依据应如何确定?
答:从赔偿性质看,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的性质一直定位为受害人因人身伤亡而丧失的预期收入。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系平行列举的赔偿项目,性质上均是人身损害对受害人造成的经济上的“不利益”;《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改变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但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民法典》实施后,司法解释保留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对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则上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即根据扶养人(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评价其未来收入减少的标准。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所赔偿的并不是被扶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而是对受害人因伤残导致的用于家庭成员消费需要的收入减少部分的补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与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相关联,应依受害人的情况来具体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有关文件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广东高院已经在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将彻底改变赔偿标准不统一的原有做法,进一步彰显公平正义。
32、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仍然属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答:2020年修正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简言之,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然而,《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都仅仅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这曾引起过广泛的疑问,即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赔偿?从立法解释上来说,一般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继了《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十六条的规定,改变了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原来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不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现在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被《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吸收了。事实上,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第一款就已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纳人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中计算,也是我们一直以来的做法。
然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于2020年修正后删除了原第十七条,增加新的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人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这一新规定不仅明确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必须赔偿,而且彻底厘清了其与残疾、死亡赔偿金的关系,即被扶养人生活费并非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并列,而是后两者的
一部分。该新规定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形成了良好的解释回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仅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没有单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这恰恰是因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已被吸收在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之中。因此,总的来说,《民法典》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交通事故裁判规则57:被扶养人生活费(一)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11:被扶养人生活费
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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